(2016)浙1082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经商。2005年11月22日因嫖娼被临海市公安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1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浙J×××××小型越野客车沿临海市大洋西路行驶,途经临海小学西边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lOOml。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抽血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