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881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