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881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