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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晏晓阳、魏华玲与张立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晓阳,魏华玲,张立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晓阳,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华玲,女,汉族,系晏晓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传斌,襄城区卧龙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晏晓阳、魏华玲因与被上诉人张立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向上诉人晏晓阳、魏华玲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于2016年6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晏晓阳、魏华玲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晏晓阳、魏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晏晓阳、魏华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晏晓阳、魏华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彭云飞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