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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四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洲悦洁具商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吴四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洲悦洁具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704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四清。被告: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洲悦洁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B1区1002号。经营者:艾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10-1号。负责人:马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四清、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洲悦洁具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