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章星光与李志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星光,李志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章星光,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李志新,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星光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