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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688彭银兰与方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银兰,方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688号原告:彭银兰,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方黎,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银兰诉被告方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彭银兰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银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闻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