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广华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天宏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天宏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柯桥天宏布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绍兴县天宏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世界贸易中心A幢A2-13F-05室。法定代表人梅天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法定代表人张芊。上诉人绍兴柯桥天宏布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广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柯桥天宏布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柯桥天宏布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