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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行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连占文与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占文,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行终56号上诉人连占文。被上诉人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址交城县沙河街6号。法定代表人孔计全,大队长。上诉人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晋公交认字【2015】第00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答复(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合以上理由,本案被上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泓审 判 员  刘云兰代理审判员  薛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