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扣顺与张国平、朱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扣顺,张国平,朱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王扣顺。被告张国平。被告朱月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扣顺与被告张国平、朱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扣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国平、朱月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扣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扣顺撤回对被告张国平、朱月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王扣顺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