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扣顺与张国平、朱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扣顺,张国平,朱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王扣顺。被告张国平。被告朱月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扣顺与被告张国平、朱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扣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国平、朱月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扣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扣顺撤回对被告张国平、朱月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王扣顺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