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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松林与邱衍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林,邱衍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373号原告朱松林。委托代理人孙楚火,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衍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林与被告邱衍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松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邱衍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林撤回对被告邱衍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松林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