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松林与邱衍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林,邱衍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373号原告朱松林。委托代理人孙楚火,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衍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林与被告邱衍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松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邱衍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林撤回对被告邱衍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松林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