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范齐方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范齐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监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腊梅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卞发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齐方,男,1958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审上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范齐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三民终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亢 康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刘亚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帅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