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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再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再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1140-1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斌,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红霞,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再年,农民。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再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再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4日,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再年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9月28日。2012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11月21日起,被告开始出现不按期还款的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林再年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到期利息17500元、逾期利息78750元(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并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请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再年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再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林再年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用于购水泥,月利率7‰,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9月28日,逾期贷款按月利率7‰再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即按月利率10.5‰计收逾期利息)。2012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以自有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中桥农行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08)第2804**号]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林再年发放了借款30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告催收过该笔借款,截止2016年3月2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到期利息17500元、逾期利息78750元,致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借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再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林再年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林再年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到期利息17500元、逾期利息78750元(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及2016年3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5‰计算)。被告林再年以其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中桥农行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08)第2804**号]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再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到期利息17500元、逾期利息78750元(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及自2016年3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对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10.5‰[7‰×(1+50%)]承担逾期利息。二、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再年抵押的位于栖霞市臧家庄镇中桥农行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08)第280411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3.75元,保全费2501.25元,由被告林再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