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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笑芳与黄焯添、吴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芳,黄焯添,吴清华,肖少鸿,张笑芳,黄焯添,吴清华,肖少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10号原告:张笑芳,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孙丽、陈燕维,系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焯添,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清华,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肖少鸿,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笑芳诉被告黄焯添、吴清华、肖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笑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康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