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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官法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明中翔经贸有限公司与王青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中翔经贸有限公司,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官法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中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以北新昆洛路以西千紫苑**栋**层****室。法定代表人:张雪敏。被执行人:王青松,男。申请执行人昆明中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8367元、执行费1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若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