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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晓兴与庞立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兴,庞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兴,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洮南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庞立江,地址洮南市。赵晓兴与庞立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立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晓兴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庞立江给付30000.00元,本���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立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庞立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晓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庞立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晓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