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奇宝乐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奇宝乐园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7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被告:乐陵市奇宝乐园。住所地:乐陵市振兴西路17号。经营者: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陵市奇宝乐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乐陵市奇宝乐园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张小雪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