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金环与王富、王洪军、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环,王富,王洪军,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277号原告徐金环,现住扶余市。被告王富,60岁,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洪军,35岁,现住扶余市。被告韦伟,34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环与被告王富、王洪军、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金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