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金环与王富、王洪军、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环,王富,王洪军,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277号原告徐金环,现住扶余市。被告王富,60岁,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洪军,35岁,现住扶余市。被告韦伟,34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环与被告王富、王洪军、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金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