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花祝南、梁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祝南,梁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74号。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花祝南,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梁莲芳,女,1968年4月8日出生,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花祝南、梁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莲芳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