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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淄博矿业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淄博百德经贸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993号原告:淄博矿业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鹃,淄博地平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宏永,淄矿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下属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淄博百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福宁小区41号楼东10号,经营地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淄博百德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矿业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百德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矿业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雪兰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