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姚祥、周翠平等与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祥,周翠平,姚汝洲,许月梅,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祥,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翠平,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汝洲,男,193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月梅,女,193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四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丁余兵,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丁乐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姚祥、周翠平、姚汝洲、许月梅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祥、周翠平、姚汝洲、许月梅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亲属姚伟从2009年开始使用张保立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姚伟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事实,姚伟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姚祥、周翠平、姚汝洲、许月梅申请再审称其亲属姚伟与被申请人构成劳动关系的申诉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姚伟利用张保立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进入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商品车服务工作均无异议,根据姚伟以张保立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车汽车运输合同的内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申请人向张保立发放运费,不发放工资,不办理保险,不进行管理,因此无法确定张保立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姚伟与被申请人构不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姚祥、周翠平、姚汝洲、许月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祥、周翠平、姚汝洲、许月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帅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