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段丽霞与常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丽霞,常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段丽霞,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常旭东,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段丽霞与被执行人常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丽霞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27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