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添泽与欧阳艺军、卓火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添泽,欧阳艺军,卓火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5民初844号原告廖添泽,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委托代理人黎树章,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俊龙,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阳艺军,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两广批发市场A区。被告卓火阵,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添泽与被告欧阳艺军、卓火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添泽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添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廖添泽负担。审判员 梁燕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