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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169号原告王某。被告汪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借款34680元,要求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文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