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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贾效营其他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贾效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迎雪,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贾效营。本院执行的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贾效营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6075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贾效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