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齐道龙与苏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道龙,苏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890号原告:齐道龙,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黄火兰(系齐道龙妻子),女,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苏吉华,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齐道龙与被告苏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民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道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火兰、被告苏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道龙诉称:2014年5月17日,苏吉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分。苏吉华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苏吉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给付相应利息。齐道龙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及利息的约定。苏吉华对齐道龙陈述的借款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认为:一是该欠款系齐道龙先前借给其10万元的未归还部分;二是该欠款的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5月份;三是目前经济困难,只能从其退休工资中分批分期偿还。苏吉华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齐道龙的儿子在当涂县第一中学上学,齐道龙租住了苏吉华的房屋用于陪读。期间,齐道龙出借了10万元给苏吉华。苏吉华归还了5万元后,双方于2014年5月17日进行结算,苏吉华出具给齐道龙5万元借条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此后,苏吉华给付至2015年5月份的利息;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齐道龙经经催要未果,以致成讼。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齐道龙所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齐道龙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苏吉华出具的借条;苏吉华对欠款事实及借条均无异议,故对齐道龙与苏吉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苏吉华关于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分期分批归还的意见齐道龙不同意;苏吉华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且经济困难也不能作为拖延还款的理由。庭审中,齐道龙要求苏吉华给付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6月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道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苏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民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