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321号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庆荣。委托代理人陆东明。被告刘长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