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元平与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平,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高元平,居民。被执行人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元平与被执行人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高元平工程款20000元。自2015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返还1000元,直至还清。二、如被告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总金额24800元一并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高元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执7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韩 永执行员 王帅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