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47号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银湖村林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梅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7栋26-6号。负责人谭天镛,该分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