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程华与南通宸宇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南通宸宇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民初3332号原告程华。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被告南通宸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瑶琪。委托代理人张益军。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宵优。委托代理人王华。原告程华诉被告曹建、南通宸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宇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保南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被告宸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益军、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宸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建的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基本概况一、事故概况:2015年6月26日1时,曹建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苏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洋通线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花市街村三十六组路段时,该车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程华身体发生碰撞,造成程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曹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华不承担事故责任。三、肇事车辆权属及投保情况:被告曹建驾驶的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为宸宇公司。曹建系宸宇公司驾驶员,履行职务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主车投保100万元,挂车投保5万元,均含不计免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四、原告受伤治疗情况:原告伤后当日被送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行右足清创缝合、克式针内固定术、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足背扩创术,于同年8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发伤:右足碾压伤,右侧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近节趾骨骨折,第1、2跖骨基底部骨折,右侧桡骨中段骨折,肋骨骨折。五、原告鉴定情况:2016年4月20日,经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1、程华因交通事故致右足碾压伤、右侧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近节趾骨骨折、第1、2跖骨基底部骨折、右侧桡骨中段骨折、右侧第9肋骨骨折;右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右足各趾活动障碍评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2、程华伤后误工期限到鉴定前一日为止,护理期限为120日(其中2人护理50日,1人护理7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840元。六、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1、医疗费132457.9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18元/天55天);3、营养费900元(10元/天90天);4、误工费59200元(200元/天296天);5、护理费25500元(150元/天170天);6、残疾赔偿金156126.6元(37173元/年20年21%);7、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1840元。七、被告垫付情况:事故发生后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垫付了10000元,被告宸宇公司垫付了60000元,原告对此不持异议。裁决结果本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外的损失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负担,仍有不足,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及原、被告诉辩意见,核实原告的损失如下:1、原告主张医药费132457.95元。经审核,原告提供的票据中,扣除其中包含的伙食费1735.90元、救护车使用费320元、鉴定费用356元(在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鉴定摄片费用及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神经传导速度测定费用)后,实际应列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30046.05元。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900元。被告对鉴定的营养期限不予认可,仅同意计算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营养期限有鉴定意见为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营养费900元(10元/天90天),列入本案赔偿范围。4、原告主张误工费59200元。提供了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渔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通州市新丰来纺织厂、如东县双丰织布厂、通州区美峰织布厂、南通振丰纺织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及顾锦东与诸暨市飞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接经机购销合同等。原告以此证明原告与丈夫顾锦东自购了接经机,上述纺织企业的接经工作一直由原告夫妻承包经营。故要求按实际收入20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另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后误工期限至鉴定前一日,误工期限可计算296天。被告对原告从事接经工作的相关证据均不予认可。同时认为鉴定的误工期限过长。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村委会及相关企业出具的证明,仅盖有单位公章,并没有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难以认定。原告提供的接经机购销合同仅证明顾锦东曾购得接经机,并不足以证明原告从事接经工作并因本起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故本院对原告该证明目的难以采信。为此本院参照农业标准85元/天计算误工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并未超出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确定原告误工费25160元(85元/天296天)。5、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标准150元/天,证据同上述误工费。本院认为原告对主张150元/天的护理费标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为此本院参照当地一般护工工资标准85元/天计算。原告护理期限根据鉴定意见书为170天(),本院确定原告护理费为14450元(85元/天170天)。6、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56126.6元(37173元/年20年21%)。为此提供了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质证后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为此,本庭向本院法医咨询,法医认为鉴定结论有法医学依据,可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故对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合法,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被告曹建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等实际综合考虑,本院确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列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8、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800元(含救护车使用费320元)。9、鉴定费2196元(含鉴定检查费用356元)。有正式票据为证,应予以认定,该费用列入诉讼成本由当事人分担。上述1至8项合计338972.65元,在本案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由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全额承担。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后,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还应赔偿原程款328972.65元。被告曹建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其系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鉴定费2196元由其单位宸宇公司负担。为减少诉累,被告宸宇公司垫付的60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鉴定费2196元后,余款57804元由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直接从赔偿原告的数额中予以扣减并直接代原告返还给被告宸宇公司。综上,被告亚太财保南通公司还应给付原告271168.65元,给付被告宸宇公司57804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华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271168.65元;代原告返还被告南通宸宇物流有限公司57804元。二、驳回原告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程华负担164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84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8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