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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金钛玉与贾春美、席清燕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钛玉,贾春美,席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1执27号申请人金钛玉,女,1976年出生。被执行人贾春美(又名贾存美),男1968年出生。被执行人席清燕,女,1969年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贾春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春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追加席清燕为本案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席清燕银行存款5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