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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选与被告欧阳甲前、卢桂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选,欧阳甲前,卢桂妹,福建省德化丰亿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682号原告李文选,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欧阳甲前,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卢桂妹,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福建省德化丰亿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林庆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选与被告欧阳甲前、卢桂妹、福建省德化丰亿达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李文选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