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何富财与吴洪亮、王长林、裴金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财,吴洪亮,王长林,裴金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1021号原告何富财。被告吴洪亮。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常宇迪。被告王长林。第三人裴金来。原告何富财与被告吴洪亮、王长林、裴金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何富财、被告吴洪亮、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委托代理人常宇迪、被告王长林、第三人裴金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富财诉称,我于2015年4月17日在杨海平名头承包1公顷土地,承包期限是2016年到2028年。土地只交给我5.4亩,还有4.6亩,其中3.5亩吴洪亮耕种,1.1亩王长林耕种。吴洪亮和王长林强行耕种了我的土地,我有土地流转合同作为凭证。我要经营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被告吴洪亮辩称,原告说的不对。我在2006年承包了杨义的土地到2015年年末,签合同时约定直补归我所有。原告承包土地没有通过我,杨义现在欠我直补款5640.54元。如果能给我直补钱我可以把土地给他,不给我不能返还土地。被告王长林辩称,我在2009年承包杨义的土地1.1亩,没有合同,约定耕种10年。我合同期没满,土地应该我种。杨义还欠我500元,我不能把土地返给原告种。第三人裴金来辩称,我没签字,我没到场,告我没有道���。经管站出手续是谁的土地就应该谁种。原告何富财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土地流转合同;2、土地承包转让合同;3、房照、土地使用证。被告吴洪亮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租赁土地合同;2、常家村委会及经管站出具的说明;3、粮食直补的清单。被告王长林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人王吉发、王有金的出庭证言。第三人裴金来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第三人裴金来的妻子杨海平(已逝世)与何富财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转让土地1公顷,期限为终生,费用为70000元,钱款一次性付清,其中有2间草房、1座仓房、前后园地。以上内容有甲方杨海平、乙方何富财签字,永合乡常家村治保会盖章。2015年4月17日,杨海平与何富财又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内容是:甲方转包面积1公顷的旱田给乙方,流转期限13年(从2015年4月17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为格式条款,有杨海平签字、何富财签字、二龙山乡常家村村民委员会盖章、二龙山乡合同管理站盖章。2006年1月18日杨海平的父亲杨义(已逝世)将其承包的位于孟纪平房西背脸土地3.5亩租赁给吴洪亮,承包费为3500元,租赁期限为十年,从2006年到2015年,有关上级给予的补贴款一律归吴洪亮所得,吴洪亮耕种土地至今。合同到期后,吴洪亮以杨义欠其直补款为由未将土地返给杨海平及亲属。王长林于2009年与杨义口头协议租赁其1.1亩土地十年,现王长林以租赁期未满为由拒绝将土地交付给原告。另查,原告与杨海平签协议时,原告知道二被告一直耕种杨海平的土地,并且杨海平只交付了5.4亩���地给原告。2016年6月16日二龙山乡常家村村民委员会及二龙山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杨义在世时将责任田0.35公顷转给本组社员吴洪亮经种,约定期限为十年,2015年未到期。另将0.1公顷责任田流转给本组社员王长林经种,王长林与杨义系亲属口头协议,有中间人为证。杨海平在没去世时,在两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以上两户与杨义所签的土地转包给何富财。吴洪亮所承包杨义的0.35公顷土地虽然到期,但杨海平未履行合同中应尽的事宜,直补款未返给吴洪亮,所以产生纠纷。村委会在给双方签订合同不知道有纠纷,根据杨海平与何富财双方签订的合同,给做了流转有过错。再查,杨义于2009年冬天去世,杨海平于2015年8月去世,杨海平与裴金来2010年结婚,婚生一女孩。本院认为,何富财与杨海平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有瑕疵,导致杨海平没有将合同所约定的土地全部交付何富财,何富财也知道该事实。本案何富财要求吴洪亮、王长林返还土地,因吴洪亮、王长林与何富财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何富财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富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亚荣审 判 员 姚继生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