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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艾孚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华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艾孚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筱原某。被执行人深圳市迈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田工业区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孔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艾孚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迈华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3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148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