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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董永华申请执行陶玉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华,陶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华,身份证号码15292119690725****,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玉彪,身份证号码1500219641122****,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华,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董永华申请执行陶玉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陶玉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玉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玉彪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93716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47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