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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邹德生与张毅、曹远开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德生,张毅,曹远开,丘泽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德生,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化县。委托代理人卓冬生,福建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远开,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泽贵,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邹德生与被上诉人张毅、曹远开、丘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邹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德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上诉人邹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绍  东审 判 员 吴  树  辉代理审判员 叶  景  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婷(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