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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倪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男,于山东省高密市,身份证号码×××961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号小汽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方酒店前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倪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倪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样本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亦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爱琳审 判 员  张恩广人民陪审员  李永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骏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