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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徐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霞,徐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丽霞,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翠萍,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翠萍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翠萍价值3011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