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徐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霞,徐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丽霞,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翠萍,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翠萍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翠萍价值3011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