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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范娟娟与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娟娟,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264号原告范娟娟。委托代理人廖维坚,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慧敏,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5号。法定代表人许卫宁,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飞飞,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娟娟诉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范娟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范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娟娟负担。审 判 长  熊文超代理审判员  谢 斌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石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