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成勇抢劫聚众斗殴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99号罪犯杨成勇(绰号“阿勇”),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贵州省平坝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330元;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370.48元,并对附带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492383.68元负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成勇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杨成勇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杨成勇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成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