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艳丽、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艳丽,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浙龙机电经营部,黄养水,黄款,陈兆魁,蒋照庶,林玲,张明旺,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1号龙腾新地标1幢西楼14号。法定代表人汤秀豪,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艳丽,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B6-2-28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丽,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硬质合金产业区B-10地块)。法定代表人黄养水,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浙龙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机电五金市场A9幢12、13、25、26号。法定代表人蒋照庶,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养水,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黄款,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兆魁,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蒋照庶,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玲,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明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桂香,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艳丽、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浙龙机电经营部、黄养水、黄款、陈兆魁、蒋照庶、林玲、张明旺、张桂香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浙龙机电经营部、黄养水、黄款、陈兆魁、蒋照庶、林玲、张明旺、张桂香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浙龙机电经营部、黄养水、黄款、陈兆魁、蒋照庶、林玲、张明旺、张桂香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浙龙机电经营部、黄养水、黄款、陈兆魁、蒋照庶、林玲、张明旺、张桂香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艳丽、龙岩市新罗区金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富时特电气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浙龙机电经营部、黄养水、黄款、陈兆魁、蒋照庶、林玲、张明旺、张桂香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