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章姑与吴秀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姑,吴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章姑,女,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秀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9)枞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秀莲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茂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