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钱建芬与黄立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芬,黄立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3866号原告:钱建芬。委托代理人:俞国强、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石桥大街苗圃西侧。负责人:许洪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建芬诉被告黄立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立动赔偿原告损失133628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最高限额内对原告的全部损失进行先予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4时40分许,黄立动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的甘N×××××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桐乡市梧桐街道××桥路与××大道叉口地方,与钱建芬操作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钱建芬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立动负事故同等责任、钱建芬负事故同等责任。甘N×××××号车投保交强险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钱建芬伤后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并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嘉兴武警医院、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多次门诊,医疗费计10944.40元。2016年2月25日,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钱建芬伤构成10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钱建芬支付鉴定费2040元。钱建芬所在村民小组土地已被征收。黄立动已支付钱建芬4657.01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材料、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据上述事实确认原告钱建芬损失医疗费1094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15元/天×19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交通费酌定为350元、残疾赔偿金83056.60元(43714元/年×19年×10%)、护理费6360元(113元/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本地生活水平等确定为3000元、鉴定费2040元,以上损失合计1078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伤残项下赔偿92766.60元,合计102766.60元。剩余部分5069.40元,由被告黄立动赔偿60%计3041.64元。因被告黄立动已支付钱建芬4657.01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钱建芬101151.23元[102766.60元-(4657.01元-3041.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建芬101151.23元;二、驳回原告钱建芬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钱建芬负担120元,由被告黄立动负担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