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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白河林业局黄松蒲白山大酒店,延边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河林业局黄松蒲白山大酒店,延边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503民初129号原告:白河林业局黄松蒲白山大酒店,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法定代表人:武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锡娜,白河林业局律师事务部干部。被告:延边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郑永华,经理。原告白河林业局黄松蒲白山大酒店(以下简称白山大酒店)与被告延边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国旅)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立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孙锡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边国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大酒店诉称,2008年,延边国旅的客人在我酒店住宿,经核对累计拖欠宿费97900元,2010年支付2万元,尚欠77900元未付。现要求延边国旅给付宿费77900元及利息24187.95元(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延边国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延边国旅的客人在白山大酒店住宿,发生宿费9.79万元,2010年支付2万元,2011年12月11日,延边国旅为白山大酒店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二年内还款。2015年3月20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15年年底还款,到期后,延边国旅未按约定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延边国旅出具的对账单、还款计划。本院认为,延边国旅的客人到白山大酒店住宿,与白山大酒店之间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现延边国旅拖欠白山大酒店住宿费7.79万元未付,白山大酒店要求延边国旅给付住宿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延边国旅未在约定的期间内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边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白河林业局黄松蒲白山大酒店住宿费7.7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0元,减半收取,现由被告延边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檀义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