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8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洪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与龙洪礼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雅洪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龙洪礼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8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雅洪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先,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洪礼,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张原林,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深圳市雅洪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龙洪礼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雅洪公司与龙洪礼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雅洪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赵中先与龙洪礼是经朋友介绍认识,因赵中先的弟弟赵某要找工人,赵中先就找了龙洪礼,然后让其去广西南宁为赵中先的弟弟赵某工作,龙洪礼受伤时所在的工程项目是赵某经手的,工程地点在广西南宁,其受伤的地点是广西南宁大商会商场。龙洪礼受伤后要求做司法鉴定,并称司法鉴定所要求公司出具证明,故为其出具了《证明》,是为了龙洪礼得到保险的赔偿。龙洪礼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龙洪礼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员工龙洪礼(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3月12日在南宁大商汇商场工作中不慎绞伤手指并入住武警广西总队医院就诊。特此证明。”该证明出具的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盖有雅洪公司的公章。龙洪礼陈述,其于2014年11月15日入职雅洪公司处,当时工作地点在河源,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先以现金方式发放,其在河源工作了一个星期后,回到深圳。2015年3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先安排其去广西工作,工作地点在广西南宁大商会商场,2015年3月12日下午受伤。雅洪公司对于龙洪礼曾在河源工作的事实确认,但主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经手,并非公司安排,龙洪礼的工资是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发放。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龙洪礼于2015年3月12日下午在广西南宁大商会商场工作时受伤,龙洪礼主张其由雅洪公司安排在该场所工作,其提交了雅洪公司出具的《证明》;雅洪公司主张,该《证明》是为了让龙洪礼做工伤鉴定所用,并非真实情况。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龙洪礼在南宁工作,由雅洪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先驾车陪同前往,龙洪礼此前曾在河源工作过,龙洪礼主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先安排其工作,由赵中先以现金方式支付其工资,其与雅洪公司有劳动关系;雅洪公司主张是赵中先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本院认为,龙洪礼的工作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先以个人身份安排还是代表公司安排,难以区分,而雅洪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称龙洪礼为“我公司员工”,表明其认可龙洪礼为公司员工,雅洪公司主张,证明仅仅是为了让龙洪礼做工伤鉴定而开具,本院认为,如果龙洪礼并非雅洪公司的员工,而是雅洪公司主张的南宁大商会商场的工程承包方的员工,龙洪礼就应当向南宁大商会商场的工程承包方主张相应权利,雅洪公司就无义务出具上述证明,亦无必要出具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雅洪公司承包或者参与了该工程的承包,并不能就此认定雅洪公司与该工程无关,实际上存在雅洪公司以某种方式参与工程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因雅洪公司不能提交证据否认《证明》的真实性,因此应当对其做出不利的认定,认定《证明》真实,根据《证明》,应当认定龙洪礼与雅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雅洪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雅洪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