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王雯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王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被执行人王雯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雯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雯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雯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雯雯(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3的存款人民币150718.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