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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刘赛绸、罗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刘赛绸,罗绿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0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新城中心二期工程9幢104-105和10幢101、10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784703131。代表人林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坤和,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东山县。被告刘赛绸,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罗绿波,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告刘赛绸、罗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艺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