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1648号原告王某甲。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东、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涿州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男方家居住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女方生活不检点,外面传言被告和其他人有染,多次和其他男人去宾馆开房。为此原告感情受到巨大的折磨、伤害,双方也因此多次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5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包中的宾馆房卡,遂依卡追踪到霸州市的某宾馆,查看了被告和其他男人在该宾馆开房的录像。在此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被告承认其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原告为此心灰意冷,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也因此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正式分居。双方的婚生子王某乙在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孩子平时根本不跟被告。几月前,被告为了离婚拿孩子要挟原告,纠集几名人强行将正在家中和奶奶午睡的孩子,强行从原告母亲手中抢走,然后藏匿至今,原告为此已经依法报案,现本案正在调查中。综上所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关系,严重伤害原告,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该情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法定离婚条件。应依法判处离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或口头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从工作中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名叫王某乙。2016年4月26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年××月××日结婚登记证书原件一份、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工作中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有几年并育有一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打闹,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彼此之间感情,处理好家庭纠纷,在生活中互相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完全可以维系好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红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