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与齐向升、王增信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齐向升,王增信,潍坊瑞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75号。法定代表人祝兴国,经理。被执行人齐向升。被执行人王增信。被执行人潍坊瑞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城南2公里路西竹寺沟西。法定代表人颜炳文,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临朐县西坦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向升、王增信、潍坊瑞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