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毓敏与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毓敏,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毓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西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姜毓敏因诉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林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行终字第1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毓敏申请再审称:1、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邹傅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西林街道办接到申请未依法查处违法。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西林街道办未依法查处违法,责令西林街道办查处邹傅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任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均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相关行政职责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西林街道办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享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邹傅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西林街道办不具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姜毓敏要求西林街道办查处邹傅村委会未履行财务公开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毓敏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姜毓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毓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志凤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吁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