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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崔为全与许庆波、金春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为全,许庆波,金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崔为全,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许庆波,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金春光,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崔为全申请执行许庆波、金春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为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春光给付全部案件款160000.00元,被执行人许庆波所有的房屋等待本院另一执行案件评��、拍卖后,执行拍卖款余额。现申请执行人崔为全未受偿金额为25457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